18585268862
联系我们
Contact
联系人:姚律师
手机:18585268862 微信同号(添加请备注来意)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世贸华庭4单元14楼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争议 > 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找谁赔 劳动节前夕 法院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
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找谁赔 劳动节前夕 法院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
信息来源:金融牌照代办转让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8-05-12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晚报记者 高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了工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因为赔付问题产生矛盾争议。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4月26日,莲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及工伤纠纷案,通过案件庭审向群众广泛宣传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的法治意识。

  4月26日,莲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及工伤纠纷案。案件中的张某来自安康农村,今年49岁。他诉称,2014年2月,他到西安一家电器设备厂做板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厂方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4月,张某在厂区内搬移暖气片时不慎将右脚砸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5月14日,双方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厂方向张某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款15114元。2015年10月,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2016年11月,张某二次住院治疗,花费5200多元。2017年2月,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张某的伤情作出鉴定,鉴定为伤残十级。

  今年2月,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同时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合议庭讨论后,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张某原先还能做板焊工作,现在身体受伤后,不能再干体力活了。张某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17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厂方支付医疗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十余万元。

  对于张某的说法,厂方的诉讼代理人不予认可,表示厂方与张某签订的有劳动合同,只是因为厂里管理档案的人员变动,办公地点搬了,没有找到劳动合同。厂方认为双方在2015年5月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厂方向张某一次性支付了工伤赔偿款,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已经解决过了。庭审期间,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在于:“双方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怎样得到合理赔偿?”经过质证、辩论等环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莲湖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李娟法官表示,劳动合同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是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双方维权的主要依据。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条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工伤复发待遇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保险基金分别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劳动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应当重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网站首页 | 商务合作 | 待售中的牌照 | 牌照代办 | 牌照转让 | 政策与法规 | 牌照寄售 | 常见问题 | 关于我们
金融牌照代办转让服务网 联系人:姚玺律师 电话:18585268862 微信同号 加微信注明来意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世贸华庭4单元14楼 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 黔ICP备20210037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