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贞贤诉被告林杰辉、第三人伍幼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林贞贤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0113民初11128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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