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17)粤0111民初4046号原告胡金诉被告胡平、吕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被告吕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17年9月18日10时30分于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广州市白云区环洲四路920号103房为原告所有;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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