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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在从业过程中的风险规避的方法有哪些?
信息来源:金融牌照代办转让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6-11



职业放贷人在从业过程中的风险规避


  根据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非法放贷构成构罪的条件有五项,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完全满足五项犯罪构成要件的时候,其行为才构成犯罪。


(1)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2)以营利为目的


(3)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4)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5)情节严重的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此四项犯罪构成要件职业放贷人都已经完全满足,只有第一项有规避的空间。


解决方法:申请到金融管理局批复的相关许可证之后再进行经营。



  


上海首例!两男子非法高利放贷 涉嫌非法经营罪获刑



向200余名客户累计出借资金500万余元,每笔借款收取300%至1300%不等的高额年息。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高某、何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于11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分别判处高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正式将非法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入刑。据悉,本案系该《意见》实施以来上海首例非法高利放贷入刑案。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起,高某、何某在上海租赁办公室后共同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并向亲戚朋友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经营过程中,高某注册了不同微信号,同时设立了多个微信群用于招揽客户。在与客户达成协议后,高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放出高利贷,并在约定时间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收款,或者直接上门催收。





批捕全市首例高利放贷案嫌疑人



今年5月,高某、何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静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很快移送到检察机关,静安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金浩作为案件的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对犯罪团伙使用的移动通信设备、电子账目和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梳理,并将更多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固定。



在犯罪嫌疑人处查获的大量借款协议中,双方签署的借条月利率仅为2%,但是根据众多借款人的证言证实,他们在上门借款时,犯罪嫌疑人都会和他们私下约定高额利率进行实际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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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高利放贷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借资金,要求借款人支付高达300%-1300%的年利息,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36%,且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三个月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已经构成经常性放贷。”



同时,在对两人移动电子设备中存储的账目和资金流水进行梳理后,金浩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累计放贷金额已经超过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2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本案系上海首例非法高利放贷入刑案,尽管在证据和认定标准上没有先例可以参考,但金浩将案件实际情况和司法解释中构罪要件进行详细比对,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该案件已经符合非法高利放贷的构成要件,高某、何某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应当批准逮捕。



引导侦查



对犯罪行为精准定性、定量



随着案件的批捕,《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也在第一时间送到了案件侦查人员手中,其中金浩在“进一步寻找更多借款人制作询问和辨认笔录,提取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和收付款情况”上画了着重号。



之所以要找到更多借款人,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放贷对象的数量,为精准量刑做准备,但更为重要的是,金浩认为,高利贷和套路贷通常相伴相生,在放贷过程中,通常会出现暴力催收、虚假交易等其他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一旦涉及套路贷,就要以处罚更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或是数罪并罚。根据涉案电子账目的初步统计,可能涉及到的借款人已经达到了200人,但是在批捕阶段,借款人证言数量不多,不足以印证全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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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涉案资金流向进一步整合后,办案人员找到了更多的借贷人,并通过制作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电话录音的方式,固定了50多份证人证言。经过对更多借款人证言梳理,再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与众多借款人的手机聊天记录,查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通过暴力或是软暴力的方式进行催收,排除了套路贷的嫌疑。



罪名确定后,实际犯罪金额还需要进一步精确认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金浩一方面引导办案人员调取银行详细交易记录,查明资金去向,另一方面请司法审计将犯罪嫌疑人微信上存有的账目和资金流水进行比对,并一一核对,再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反复讯问,确认案件细节,夯实证据材料,最终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出借资金达到了500万余元,借款人数200余人。




见检察官已经掌握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两名原本相互包庇,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官的多次释法说理下,最终认罪认罚,如实向检察官供述了犯罪经过,并表示愿意退赔违法所得。



庭审交锋



暂未获利同样构成犯罪



近日,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上,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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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们也对自己的行为叫起了“屈”,“我们俩一共借出500万,目前才收回来100多万,实际还在亏损阶段,并没有赚到钱,账面也还是亏损的。”同样,辩护律师也多次重申这一情况,提出被告人没有实际获利,建议从轻量刑。



“高利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要件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营利强调的是目的,指行为最终是为了赚钱,但法律要求的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要求以获利为结果。因此,只要实施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论被告人最后赚钱还是亏本,客观上都已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在法庭辩论环节,金浩从容应对,着重区分了以营利为目的和实际获利的区别,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以获利为结果。




庭审的焦点同样还聚焦在本案主、从犯的认定上。金浩认为,首先,两名被告人均全程参与发放高利贷的过程,都是行为的实行人,地位相当;其次,两名被告人均出资对外放贷,且各自的银行账户都用来支付借款、收取还款,作用大小相当;第三,两名被告人对于违法所得约定按出资比例共同分赃。综上,两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在公诉意见中,金浩提出,结合2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和退赃表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高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可以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能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在此,检察官奉劝那些企图靠非法高利放贷牟利的人,非法高利放贷已入刑,切莫以身试法。此外,也提醒那些想通过非正规途径快速贷款拿钱的人,有些钱看似来得快,但里面套路太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掉入各种金融陷阱,建议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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