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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博白法院快速审结
信息来源:金融牌照代办转让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8-05-14

  12月15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据了解,这类新型案件,立案案号由“民特字”组成,它涉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问题。该类型案件系玉林市法院首次受理,从受理到审结用时不到一个月,与审限为三个月的简易程序以及审限为六个月的普通程序相比,堪称神速。

  2014年7月,被申请人朱某、王某与申请人博白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共同约定:博白县某银行向朱某发放借款35万元,借款年利率为9.6%,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若逾期还款,按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罚息;若逾期还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息办法计收付息;按月结息,还款日为每月21日;王某用其所有的位于博白县某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上述35万元借款期限已届满,朱某、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朱某、王某提供的位于博白县某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偿优先受偿 35万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针对案件的特殊性,立即打电话给被申请人朱某、王某,告知案件相关情况。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明下,两被申请人均到法院领取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与此同时,承办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围绕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的审查中心,询问双方当事人,细致地审查相关证据。经询问,两被申请人对其应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均无异议,同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款项以偿还到期债务;两被申请人亦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朱某、王某用以抵押的位于博白县某土地使用权,博白某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35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部分修正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民诉法》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其中,在特别程序中设立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使担保物权人能依法快捷高效地兑现自己的担保物权。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诉程序,是一种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非诉讼事件的程序,即无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兑现某种实体权益,可以视为一种特别的执行程序。

  在2013年新《民诉法》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人鲜有通过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方式来实现其担保物权的。通常的做法还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几乎是一种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广泛认同的操作模式。这种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复杂繁琐,耗时费力,效率低下,成本很高,实在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也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据了解,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但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该法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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