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5268862
联系我们
Contact
联系人:姚律师
手机:18585268862 微信同号(添加请备注来意)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世贸华庭4单元14楼
当前位置:首页 > 继承纠纷 > 老人3儿女因遗产继承纠纷不和 去世5年无法安葬
老人3儿女因遗产继承纠纷不和 去世5年无法安葬
信息来源:金融牌照代办转让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8-05-04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娅) 老人买好墓地,打算去世后与妻子合葬。不料因为子女间的纠纷,老人去世5年骨灰迟迟未能安葬。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披露了该院审理的一宗案件。法院判决子女协助配合安葬老人骨灰,墓园配合,并最终强制执行。

  2010年,老孟花了十几万元在佛山市西樵山福荫园购置了21号、22号两个双穴墓,并在22号墓地安葬了其父母。同年10月,老孟妻子去世,他将妻子葬于21号墓地,并计划自己去世后与妻子共眠于此。

  2012年,老孟去世,其3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结下心结。女儿阿丹将父亲老孟的骨灰暂放在福荫园,儿子阿强手持墓位使用证书,双方争执不下。之后,阿丹将阿强和福荫园公司诉至法庭。

  阿丹诉称,墓地是父亲生前购置,阿强并未参与购买墓地,但为了便于管理,父亲将墓地的产权和管理权放在阿强名下。父亲住院期间,阿强不曾看望。父亲去世后,阿强对丧事和安葬事宜不管不问,更不同意配合办理骨灰下葬手续。但阿强辩称,他愿意将父亲骨灰下葬,但是阿丹不将骨灰交回给他才导致无法下葬。

  福荫园辩称,根据登记资料,墓地购买人是阿强,本着对购买人负责的态度,在购买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变动该墓地的一切事宜。

  法院审理后认为,骨灰的安置权在法律意义上是人格权,属于祭奠权的内容之一,一般参照继承法规定,由与死者存在配偶、子女、亲属等身份关系的法定继承人员享有。本案中,子女三人对老孟骨灰要安葬在涉案22号墓位中的问题已形成一致意见,福荫园公司应予以必要配合。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死者骨灰安置应当由谁承担,考虑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定继承人在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亦应当履行其对死者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阿丹、阿强及阿飞协助将老孟的骨灰安葬,福荫园公司对此予以配合。后来该申请执行,2017年8月强制执行完毕,墓园公司配合阿丹将骨灰安葬。

网站首页 | 商务合作 | 待售中的牌照 | 牌照代办 | 牌照转让 | 政策与法规 | 牌照寄售 | 常见问题 | 关于我们
金融牌照代办转让服务网 联系人:姚玺律师 电话:18585268862 微信同号 加微信注明来意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世贸华庭4单元14楼 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 黔ICP备20210037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