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离婚继承纠纷律师_上海资深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之余,刘志强律师在《人民法院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建设报》、《造价师》、《上海律师》等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百余篇,并担任了《造价师》等报刊的特约撰稿人。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可能会有当事人认为,先提出者,对方可能会不同意,会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还有就是提出乙方是过错方,法院在判决处理时会有所偏向,这都是错误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上海婚姻律师准确的告诉您,诉讼主要取决于证据调查,事实和两人的现状,这些都不用担心。这样的误解通常会导致谁都不提,长期冷战,这对双方都没有益处。
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是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此处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对象稳定地共同生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婚外情,这并不一定会判予以离婚。
其实这个是有条件限制的,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才可以判,但假如是其他原因如学习、工作等原因就不是法定条件。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不是分居两年这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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