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房产是人们非常重要的财产之一,在作为遗产继承时,有时本该亲密无间的亲人之间为此不惜亲情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亲情之间的继承纠纷案。
原告张某等五人的母亲曹某于2013年2月7日去世。2016年柴门镇二十里铺村棚户区改造,原告父亲的老宅获得经济补偿款208761元,置换房屋面积为285.64平方米。补偿款和置换房屋由其父亲保管和占用。属于其母亲遗产的经济补偿款104850元,置换房屋142.8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总计价款571280元。补偿款和置换房屋价款共计675660元,继承人每人可继承96523元。张某等五人与其父亲私下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对其母亲的遗产具有继承权;2.原告每人继承遗产96523元。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经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本案主审法官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安全利益和财产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便从讲情、明理、释法入手,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其父愿意给付五原告遗产分割款各25900.8元,一起涉及亲情的遗产分割案得到圆满解决。(苏海旺)
本文标签: 继承纠纷
版权说明:如非注明,本站文章均为金融牌照代办转让服务网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和附带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亲情之间继承纠纷案本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