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5268862
联系我们
Contact
联系人:姚律师
手机:18585268862 微信同号(添加请备注来意)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世贸华庭4单元14楼
当前位置:首页 > 继承纠纷 > 遗产继承起纠纷法院判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起纠纷法院判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信息来源:金融牌照代办转让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8-05-04

  原标题:遗产继承起纠纷,法院判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黄三角早报4月11日讯(记者 王超) 原告刘

  黄三角早报4月11日讯(记者 王超) 原告刘某在其再婚丈夫张某去世后,因为一笔拆迁补偿款项的继承分割问题,刘某与张某三个子女发生纠纷并起诉到法院。近日,广饶法院依照遗嘱继承依法处理了这一起继承案件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广饶县某宿舍区进行拆迁改造,本案原告刘某与其再婚丈夫张某居住在此,2017年9月张某病逝。被拆迁楼房没有进行遗产分配,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找到刘某及张某的三个子女了解对拆迁的意见时,他们均同意拆迁并要求货币补偿,但对拆迁补偿金等分配问题存在分歧,导致拆迁办无法将该拆迁补偿费等款项发予以发放。刘某遂将张某的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补偿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拆迁补偿的款项包括房地产补偿费、室内装饰补偿费、附属物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货币补偿安置费和取暖费及电梯运行一次性补贴。经法院释明,原、被告双方均明白且同意搬迁补助费、货币补偿安置费和取暖费及电梯运行一次性补贴属于居住人原告刘某所有,并到拆迁办领取了上述费用。

  剩余部分为张某的遗产,在开庭审理中三被告出具了张某生前所出具的自书遗嘱,内容载明其遗产由其三子女继承。经原告质证及法院审查,该自书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处分的系其生前个人合法财产,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当时张某无自主意识,同时原告还有其他的生活来源,故该自书遗嘱是合法的,该遗产继承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依照遗嘱继承进行财产分配,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网站首页 | 商务合作 | 待售中的牌照 | 牌照代办 | 牌照转让 | 政策与法规 | 牌照寄售 | 常见问题 | 关于我们
金融牌照代办转让服务网 联系人:姚玺律师 电话:18585268862 微信同号 加微信注明来意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世贸华庭4单元14楼 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 黔ICP备2021003746号-1